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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家冰柜里有个女神-第185部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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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人顿时喘不过气来。

  旁边的警察见他进来,都是一脸肃然的表情。其中一个快步走过去,轻声说了几句,我在水里完全听不到。那人点点头表示知道了。然后就冷冷地看着我,一点也不着急。

  他无需让人下水和我捉迷藏。这些气瓶的储气量本就不大,白天又都用过,此刻能撑上15分钟就算是不错了。由着我得瑟,能蹦跶多久?

  很快,他们就离开了海底隧道的走廊,到了我露出水面换气的入水平台等着。

  随着气瓶里的空气越来越少,我只能一点点地接近那个平台。还不等我露出头来,就被一把揪住,拖上岸去。

  连潜水服都没来得及拖,我的肚子就被猛击一拳,两眼顿时金星直冒。接着头被套上黑布头套,两只手别在背后拷住。一只大手摁着我的头,扯着我向前走。

  我就这样被押着,走得很快。走了许久,公园大门拉开的声音传来,紧接着我便被丢进一辆车的后座。车门一关,向前开去。

  我已经在心里盘算着怎么应付接下来的讯问。按理说,我现在是被拘留的节奏,接下来就会进行讯问,如果被确定有作案嫌疑,那就是公安局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,然后就开始漫长的检察院公诉和法院庭审过程,一旦罪名确立,便被判刑,送入监狱。多半就是个非法持枪和故意伤害的罪名,但是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,基本上就是在故意伤害的罪名上加重判刑。但是我如果认罪态度良好,同时那个黑衣凶手的胳膊没有被我彻底打残的话,按照伤残标准评级来说,我的刑罚差不多就在五到八年左右。

  中途换过一辆车,我被人肆意地丢来丢去,就像一只任人摆布的兔子,迷迷瞪瞪地,也不知道这是要去向何方。不知过了多久,直到车子停住,我又被拖下去,扯进一个铁门。拖着上了楼梯之后,就被推进一个小房间,头撞在墙上,疼得我呲牙咧嘴。

  我心里泛起似曾相识的感觉,就像是令空把我拖进那个共和新路的铁牢一般。

  这个地方,绝对不是警察局。

  看来,这是要上私刑的节奏!

  我忍着头顶和身上各种撞伤传来的痛,心里暗自苦笑叹息:刘庆,这次我可是被你害惨了!




===第十八卷·孤注一掷===

第一章 卖萌装鹌鹑

  进来了两个人,几只大手把我身上摸了个遍。我穿着贴身的潜水服,里面只有一条内裤。手上的“游龙索”佛珠,还有贴身藏着的假身份证,都被他们摸了去。随后,我的手背上传来凉津津的感觉,似乎有人拿着棉球在擦拭。

  我头上的黑布袋,虽然能稍许透气,但呼吸起来还是非常困难。潜水服里湿漉漉的,很不舒服。时间久了,渐渐感觉有些窒息,头晕晕沉沉的,整个人一点力气也没有。

  不知过了多久,开门声音再次传来,我像一滩软泥一样,被两个人架起来,被拖进另一个房间。

  布袋被拿掉,一束强光射过来,照得我睁不开眼睛。对面隐约坐着两个人,穿的并非是警察的衣服,而是黑色T恤,紧紧地裹在身上,勾勒出肌肉的线条。看这肌肉,只怕我现在没带手铐,身轻体健,也甭想从任何一位的手底下走过三招。

  他们的背后很远的墙面上,嵌着一块不透光的镜子。这是单面透光的玻璃。那后面站着的,应该是在观看这场讯问的人,多半就是那个中年男人。

  其中一个人道:“你叫什么名字?”这房间很空旷,问出来的话带着回音,显得格外有压迫感。

  我身上带着一张假身份证,已经被他们搜走了。真的那张身份证在奇袭董昊之前,放在了萧璐琪所在的屋子里。

  我答道:“我叫秦浩楠。”

  这是我那张假身份证的名字。

  “哪年出生的?”

  “1986年9月17日。”

  “报身份证号码。”

  我就叽哩哇啦地背了18个数字,既然用别人的身份证,这些数字自然是要烂熟于心的。

  “你是在校大学生?”

  “是的。”

  “哪个大学?”

  我突然哑了声。

  “问你呢!”其中一个人突然猛拍桌子,呵斥道,“老实交代!告诉你,到了这个地方,如果不说实话,就别想站着出去!”

  可是,我非但说不上来,也没法说。这个秦浩楠,不过是丢了一张身份证而已,如果把他拖进这个麻烦里,对他太不公平。而且,这些人如果都是警方背景,一查就知道我说的是谎话。

  我定了定神,道:“我想喝口水。”

  其中一个人带着冷笑哼了一声,起身去倒水。

  我当然知道他为什么冷笑,一般来说,在讯问的时候,嫌疑犯说要喝水或者要烟抽,就是要招供的前兆。他们一定没想到,才刚用硬话逼着我,我就吓得要招了。

  那人把一次性纸杯端了过来,我又突然道:“我不想喝了。麻烦你放在这边吧。”

  审讯时总有一个人唱白脸一个人唱红脸,白脸负责施加压力,红脸则引诱被审讯的人的心理向他倾斜,最后,被审讯的人会在压力下崩溃,或被略带温暖的关心打动。显然,这个倒水的人,是唱红脸的角色,为了扮好人,他忍住了拿水泼我的冲动,把纸杯放在桌上,道:“你还是个在校学生,就能做出这种事?”

  我装作一脸无辜状,道:“我做了什么事?”

  “你他妈少装蒜!”唱白脸的那家伙把桌子敲得咚咚响,道,“你昨天晚上在中山北路3667号顶楼开枪伤人,你还不承认?你他妈有胆做没胆说,信不信老子扇你?”

  我装作一脸惊讶地道:“什么?开枪伤人?您不是开玩笑吧?我还以为我是因为今天偷偷进了海底隧道,想去摸一摸那些海龟,才被警察叔叔抓起来的……怎么会开枪伤人呢!”

  唱白脸的人火冒三丈,冲过来就要履行那掌掴我的诺言,吓得我像受惊的鹌鹑一样,连连往椅子背上缩。被唱红脸的那人拉住。他怒气冲冲地坐下,骂道:“你小子还是个大学生,连他妈一点敢作敢当的素质都没有!说,昨天晚上你都在做什么?你再不说实话,我他妈……”

  我颤抖着声音、语无伦次地道:“我什么都不知道啊,我昨天晚上和朋友,还有一个朋友的朋友,吃了晚饭,然后就逛街,就随便晃晃,逛到很晚,长风公园附近,吃了个宵夜,后来朋友回学校了,他朋友也走了,我看到公园有个地方可以进去,就想去看看海龟。那个海底世界我去过,很喜欢里面的海龟,我试着拉门,竟然没锁,就进去换了衣服,摸海龟了……”

  “少他妈和我扯淡!”那个唱白脸的家伙忍不住道,“你去那个水缸里还不是因为你被我们追得没地方跑了?”

  我带着哭腔道:“我真的没有啊,我之前都在和朋友逛街,真的啊,你不信你去问他啊……”

  唱红脸的家伙突然在一旁道:“小伙子,你还是老老实实交代吧,唉,看你这么年轻,我都替你可惜。我们已经在受害人身上的手机里,发现他在受伤前和你通过短信,约你到好又多超市顶楼去,随后他便在那里受了枪伤,我们追踪了你的手机号,就一路跟着,找到了你。你还有什么可抵赖的?”

  我还是一副哭腔地道:“警察叔叔,你们冤枉我了。我真的是去摸海龟的”顿了顿,又道,“哦,我想起来了。我那个朋友的朋友,他手机没电了,用我的手机打过电话,也发过短信。要说开枪打人的,也是他吧,不是我啊……这个人,我连认都不认识啊……”

  面前的两个人均是一阵气结失语。若我一口咬定这个说法,他们还真是没有足够的证据链来证明我的犯罪行为。

  我用的手机sim卡是从报刊亭买来的,没有注册过身份证,无从查起。而且那玩意已经被我掰碎,分成几片丢进了草丛里。当然,按理说,手机的IMEI码是唯一的,即使sim卡查不到,手机也可以锁定。但是我这手机是从香港回来之后,在路边临时买的深圳产的最畅销山寨机,几千几万部手机共用一个IMEI码,要锁定,完全是不可能的事。

  也就是说,他们无法通过手机证明事发时,我在现场。爬梯子和搬动假人时可能留下的指纹,我都已经擦掉了。

  唱白脸的那家伙把脸贴在强光灯旁边,恶狠狠地道:“你个小赤佬少在这里满口胡诌!我告诉你,就算手机不能给你***定罪,你这比样身上也留着作案的痕迹。我们已经早就确认过了,你他妈还抵什么赖?”

  我惊恐万分地想要去盯他的脸,强光灯却把我的眼睛刺得睁不开,几乎要留下泪来。

  冷笑声响起,我的凄苦表现似乎让这个唱白脸的家伙很满意。但其实,心里冷笑的是我。

  我知道他说的“作案痕迹”是什么。我开了枪,手上、衣服上自然会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记,那就是硝烟反应。那是子弹里的火药在爆炸时喷出的,要检测,手段很多,也非常简单,检测原理就是用比硝更活跃的元素去和样本发生反应,如果起了反应,那就是有硝的残留。所以,我被搜身时,手上传来凉津津的感觉,就是他们在用棉球擦拭,取得我手上的样本,做硝烟反应的测试。

  但是,我知道他根本是在唬我。钻进海底隧道的水里,也许是个很蠢的举动,但是我其实自有我的目的。其中之一,就是我换下自己的衣服,穿上潜水服。之前穿的衣服,已经被我处理掉了。我的手在水里长时间泡过,也狠狠地搓过,海水里的镁、铝以及其他非常活跃的元素,会淡化硝烟留下的痕迹,根本检测不出来。

  另外,手机长时间地彻底泡在海水里之后,里面的线路是无法恢复的。

  就算有移动公司出具的单子,只要我一口咬定那些短信不是我发的,他们就更加束手无策。

  我一边故作惊恐地装鹌鹑,一边暗自冷笑着。

  那把枪已经被我丢在了深湖里。如果有决心,就去湖里翻个底朝天吧!顺便说一句,上面的指纹我已经擦过了,就算找到,又能怎样?

  还有,那把枪,适用的子弹有很多种。要给我定罪,除了枪上有我的指纹之外,枪里的子弹也必须和那个黑衣凶手身上找出来的子弹对得上才行。但是那些子弹,一颗一颗地沉落在更深的湖底,要找,简直难如登天。

  找不到凶器,也没有凶器和我的联系,我身上测不出硝烟反应,根本没有充足的证据链。那个不存在的朋友和假身份,难道能说明我开枪伤人了?

  接下来我要面对的,也许是长时间的疲劳审讯,或许还有些打骂体罚式的刑讯逼供作为佐料。我一点也不想被打,如果他们动手,我就按照他们说的,全盘照收。只要不把藏枪和子弹的位置告诉他们,招了也没什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:“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。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。”这在法理上来说,就叫“任何人不应自证其罪”。

  正这么想着,那个唱白脸的家伙已经耐不住性子,要过来对我施以老拳了。

  我心里暗叫,来吧,在我脸上身上留下证据吧,到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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